計畫簡介

國土計畫法業經總統於105年1月6日公布,並經行政院定自105年5月1日起施行,其立法目的係為因應氣候變遷,確保國土安全,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並復育環境敏感與國土破壞地區,追求國家永續發展。

依據國土計畫法第10條規定,縣(市)國土計畫之內容,應載明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劃設、調整、土地使用管制原則。同法第22條規定,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由縣(市)政府於各該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由各該主管機關依各級國土計畫(簡稱:第二階段)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內容,製作國土功能分區圖及編定適當使用地,報經內政部核定公告後實施管制。功能分區及分類之劃設條件、劃設順序,除應依循「全國國土計畫」指導外,該國土功能分區圖之辦理機關、製定方法、比例尺、辦理、檢討變更程序及公告,亦應遵循「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作業辦法」辦理。未來國土計畫及土地使用管制均需仰賴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圖與使用地編定圖,作為實質管制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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